北京市环境保护局: 你局《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批示》(京环文〔2015〕148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 《污水综合废气标准》(GB89781996)4.2.1.1规定:第一类污染物,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,也无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,不准在车间或车间处置设施排放口取样,其最低容许废气浓度必需超过本标准拒绝(矿业行业的尾矿坝出口不得视作车间排放口)。铅、汞、铬、镉、类金属砷等五项主要重金属归属于第一类污染物,按照《污水综合废气标准》(GB89781996)的规定,应该在车间或车间处置设施排放口监测并计算出来排放量,征税排污费。
对同一排放口同时不存在六价铬和总铬两种污染物时,考虑到两者归属于同一种类,可按污染当量数大的一项征税排污费。 特此函复。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2日 抄送:其他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(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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